跳单是指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 , 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 , 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在本事件中 , 争议焦点在于 , 介绍人承诺找房免费 , 并且没有签任何协议 。 而李女士买下了房子 , 是通过介绍人得到信息的 。
很明显 , 介绍人为李女士免费找房 , 其主要目的 , 是李女士看中房子之后 , 通过介绍人 , 买下房子 , 这是介绍人的真实意思 , 也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
并且介绍人已经为李女士找到了满意的房子 , 李女士也是通过这样的信息联系到房东 。 但是签订买房协议的时候 , 他们已经绕开介绍人私下进行 , 这些行为就是跳单的行为 。
对于这种行为 , 不仅道德上受到谴责 ,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也是违法的 , 李女士应该给介绍人付介绍费 。
对于每个人的辛苦劳动 , 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 , 别人没有义务做无偿劳动 。 对于别人的付出 , 我们应该去尊重 , 对于我们的劳动没有得到尊重的情况下 , 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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