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 国务院修改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什么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 ,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虚开发票有关的政策梳理,税法怎么要求虚开发票】由此可见 , 税法所称的虚开发票 , 指的是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 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 。那么刑法与税法中的虚开是否一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 , 两者是一致的 。但是在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 , 两者并不一致:刑法对虚开发票的界定是开具了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或让他人代开了发票 , 属于狭义的虚开;税法对虚开发票的界定是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属于广义的虚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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