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养犬管理办法( 三 )


第二十条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牵领;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五)即时清除犬粪;
(六)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到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教学机构、金融机构;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和公共体育场所;
(三)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烈士陵园;
(五)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 。
禁止携犬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并落实犬只禁入管理责任 。
盲人携带导盲犬、残疾人携带扶助犬和病患者携带障疗辅助犬的,不受第一款限制 。
第二十二条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犬进入 。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 。
第二十三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其他 携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
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 。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传染性疫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尸 。
第二十七条 从外地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并遵守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内饲养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
第二十八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依法办理登记、免疫、检疫等有关手续 。
禁止在住宅楼内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 。
第四章 收容和领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养犬管理需要设立或者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流浪犬、送养犬以及其他应当收容的犬只 。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收养活动 。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救助收养的犬只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 。
第三十条 犬只收容场所、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应当对收容、救助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检疫等措施,并登记造册 。
已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场所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认领,逾期不认领或者无法通知的,视为流浪犬,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 犬只收容场所、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容收养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允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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