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七 )


3.8.1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
2)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3)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4) 职业病诊疗资料 。
5)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
3.8.2 公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 公司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
2) 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
3) 职业病诊断报告 。
4) 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
5) 公司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
6) 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
3.9 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
3.10 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
3.11 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
4.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职业危害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定 。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八、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置 。
2.2 本制度所指的职业危害事故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
2.3 公司的任何工作场所发生或发现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
3. 内容与要求
3.1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3.1.1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
3.1.2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
3.1.3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
3.2 工作场所的负责人应对可能发生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适当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保证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 。
3.3 工作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和安全巡查,及早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减少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避免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
3.4 发生重特大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施救,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或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
3.5 发生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 。措施由各部门会同安全生产部共同拟定并报送本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请示汇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部门应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3.5.1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
3.5.2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
3.5.3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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