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八)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九)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的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和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网约车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网约车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
运输局负责制定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定期调取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
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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