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寄送的《城乡养老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2、如存在特殊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3、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和代办人双方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书;单位办理不便提供员工身份证件原件的,可填写《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人员信息明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部门:
广州市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地址可【点击此处】查看 。
温馨提示:
该业务目前只有天河区、黄埔区、荔湾区、海珠、番禺区下放至街道,前往就近街道办理 。其他区前往区中心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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