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 , 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 。
第十五条(有效期及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 , 按照本办法执行 。
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 应在申请项目认定的同时办理准入条件和租赁价格备案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 , 新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 , 制定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具体细则 。
附件: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应备案表(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样表)
【试行 上海市保租房租赁管理办法】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情况检查记录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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