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面装饰材料有哪些特点(13)


8.6.7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8.6.8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 。
8.6.9 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
8.6.10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
8.7 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
8.7.1 举办活动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大型演出或比赛等活动期间,配电房、控制室等部位应安排专人值守 。活动现场应配备齐全消防设施,并有专人操作 。
8.7.2 场馆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 。
8.7.3 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m 。临时建筑应根据活动人数满足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及疏散距离等安全疏散要求,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
8.7.4 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 。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 。
8.7.5 布展时,不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现场应安排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7.6 展览馆内设置的餐饮区域,应相对独立,不应使用明火 。
8.8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8.8.1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且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线 。
8.8.2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 。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类集中存放,机电设备周围0.5m范围内不得放置可燃物 。消防设施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8.8.3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
8.8.4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
8.8.5 不应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内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b)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
c)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
d)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且应砌至梁、板底;
e)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9.1 预案
9.1.1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GB/T38315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9.1.2 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b)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c)火警处置程序;
d)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e)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f)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
9.2 组织机构
9.2.1 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消防救援队到达之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职责 。
9.2.2 人员密集场所应成立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的职能小组,接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 。职能小组设置和职责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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