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全文( 七 )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业务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操作指引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按因地制宜原则对本办法相关条款适用性进行适当调整 。本办法规定的运营管理事务纳入运营单位服务合同内容 。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对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配租或者配售方案、资格审核、异议处理、结果公示、签约入住、解约退出、违规处理等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30年 。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全文】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