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全文 上海嘉定区公租房管理办法( 五 )


(三)在适当范围内对其行为公开通报;
(四)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本市相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五)承租人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由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
(七)涉嫌违法犯罪的,提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前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有获取违法所得的,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区运营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机构通报,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并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处以行政罚款:
(一)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二)在适当范围内对其行为公开通报;
(三)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本市相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四)承租人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提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条件、核查程序、轮候规则等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工、竣工和房源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区运营机构或其他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
第三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各自职责调查核实作出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当本市、本区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调整时,本办法按有关规定将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由嘉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 年 。
特别提示:
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等有关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两项申请条件将放宽:
① 《上海市居住证》不再受两年以上的年限限制,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即可 。
② 不再受1年以上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限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即可 。
延伸阅读:

注:本文信息及图片来源于嘉定区公租房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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