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相对于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弱势地位问题 。“知识产权法都是面对创新与传播的权衡,但在其三个主要的领域?D?D专利、版权和商标?D?D每一个领域的解决方式都存有不同 。然而,知识产权法是历史的积淀,不是科学基础上的发展 。”“除了科学的分析工具不足,知识产权法也不太符合经济效率,因为立法者从政治的角度是对强大的特殊利益集团做出反应,而这些利益集团关心自己的利润远远超出关心国家的财富 。”[8]未注册商标往往为中小企业所有,不仅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经济实力远逊于大型企业,而且未注册商标的价值和影响需要长时期的培育 。这就决定了未注册商标的弱势地位 。立法者从政治角度可能对强势集团的注册商标予以关注并做出反应,这种做法未必是符合经济效率的 。
其三,中小企业是商标创新的源泉 。中小企业能够生存就是适应市场选择的结果 。中小企业机制灵活,更容易应市场而变,做出有价值的创新 。企业对商标创新的能力就是适应市场的能力,企业规模大和技术先进并不意味着适应市场的能力就强 。对商标本身的创新往往是中小企业做出的 。尽管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本质是商誉,但是也不应忽视商标自身的发展 。这些创新性的商标最初都是以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存在,因此,可以说,关注未注册商标也是关注企业创新 。
其四,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源泉,保护未注册商标就是保护经济的未来 。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其中新兴企业占据一定的份额,中小企业完全可能发展为大型企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源泉 。正是中小企业在大量使用未注册商标,可以说,保护未注册商标就是保护中小企业,保护未注册商标就是保护经济的未来 。这个观点与商誉保护的取向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保护商标就是保护商誉,而商誉本身就是一个预期的利益 。
其五,司法政策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中应更加灵活 。商业标识不断变化,人们对于未注册商标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当立法跟不上实践需要时,对于未注册商标的司法政策应更加灵活 。事实上,我国的司法人员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并表达了这种见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2007年2月1日)第2条第1款第3项只是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而至少在字面上是留有余地的,即在需要时可以作出反面解释;而将该三类功能性商品形状以外的商品形状,在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时,纳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 。[1]4这里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就是未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 。
三、未注册商标保护政策的作用
未注册商标不像注册商标那样明确,往往反映了经济生活的最新变化和发展 。这种事实恰好为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政策提供了适用的舞台 。政策相对于法律更具有现实的针对意义,更具有灵活性 。因此,针对未注册商标,除了重视法律的价值和实现法律的价值外,应重视未注册商标保护政策的作用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政策可以实现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正当化 。长期以来,反对知识产权扩张的声音一直存在 。确实,在知识产权的发展史上,一直伴有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尤其在科技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中 。从规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就是对人的行为自由的限制 。更为突出的是,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不断通过自己的影响,将自身的利益诉求转化为法律规则甚至国际法规则 。正像一些文献所揭示的,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是12名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游说的结果 。跨国公司组织资源和压力,通过为政府提供信息和专业知识、游说活动、对制度的利用反映直接力量,并通过一些组织直接获得制度等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影响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和执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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