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场无公害疾病防治技术规范( 二 )



3.药品使用

在兽医的指导下使用药品 。禁用药品不得使用 。除违禁药品外,选择合适的药物用于日常的兔病防治工作 。可以使用的药物也应控制用药量,不得过量用药 。用药后动物应在停药期过后宰杀上市 。

4.替代药品

中草药及其制剂、新型生态制剂的选用可以减少各种抗菌、抗虫化药的使用量 。

三、免疫及药物预防

兔场应对兔病毒性出血症、多杀性巴氏杆菌病、产气荚膜梭菌病(A型)、波氏杆菌病等进行免疫预防注射 。对兔球虫病、螨病等要定期进行药物预防 。一般兔场可参考以下推荐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及药物预防 。

1.仔兔、幼兔免疫注射

30—35日龄:巴氏杆菌病-波氏杆菌病二联灭活疫苗2ml,皮下注射,或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lml,皮下注射 。

40—45日龄:兔病毒性出血症灭活疫苗2ml,皮下注射 。

50—55日龄:产气荚膜梭菌病(A型)灭活疫苗2ml,皮下注射 。

60—65日龄:兔病毒性出血症灭活疫苗lml,皮下注射,或其他含兔病毒性出血症的联苗按说明使用 。

2.青年兔、成年兔防疫方法

一年2次或3次定期防疫,所有存栏青年兔、成年兔全部进行免疫注射 。建议对于繁殖母兔,兔病毒性出血症灭活疫苗用量加倍 。

3.对球虫病、螨病进行药物预防

对30-90日龄兔,在饲料中添加有效抗球虫药物,连续或适当间断给药 。对螨病重点控制种兔发病,全群种兔及后备兔定期用有效药物进行预防性用药,每年1-3次,同时结合全场大消毒 。

四、废弃物及病、死兔处理

兔场的粪及产仔箱垫料应经过堆肥发酵后,方可作为肥料 。兔舍污水应经发酵、沉淀后才能作为液体肥使用 。

病兔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 。传染病致死的兔尸或因病扑杀的死兔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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