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卫生健康、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假期、优待规定 。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
第十二条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 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 , 婚假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 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条例》规定的假期 , 自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之日 , 即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 。
浙江省的实施意见:
2021年11月25日 ,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 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为准确理解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 , 推动《条例》有效实施和精准落地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 , 省卫生健康委就《条例》有关问题作相应解答 。
一、关于生育子女问题
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是以生育子女数量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答: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 , 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
2.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如何计算?
答: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 , 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 , 也就是再婚夫妻再婚后也可以生育三个孩子 。
二、关于妇女产假问题
1.妇女产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产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 , 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 。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 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
2.《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 难产的 , 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 增加产假十五天 。该办法规定增加的产假是否可以与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进行叠加享受?
答:可以叠加享受 。
3.生育双胞胎、三胞胎的产假期限如何确定?
答:可以享受188天产假 。
4.修改后的《条例》施行(2021年11月25日)前生育子女的夫妻 , 能否享受延长的产假?
答:在2021年11月25日(包含25日)之后 , 产假尚未结束的 , 可以按照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 , 即:一孩可以享受总计158天的产假 , 二孩、三孩可以享受总计188天的产假 。
三、关于男方护理假、夫妻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问题
1.男方护理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男方护理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 , 男方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 , 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 。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 , 也可以分次使用 。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
2.夫妻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育儿假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子女三周岁内 , 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 , 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 , 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 可以一次性使用 , 也可以分次使用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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