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CIF和CFR(你真的了解吗 CIF是什么意思啊( 四 )


(2)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办理在目的港收货的进口手续 。
3、以到岸价报关的货物,退税时计算免、抵税应该按以下公式:免、抵税额=(成交金额-海运费-保险费-国外银行及其他扣费)×退税率
成本加运费CFR(离岸加运费价)
1、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 。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起,卖方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
2、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支付运费 。
3、CFR与CIF不同之处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 。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基础是相同的 。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 。按国际贸易惯例,不论是FOB、CIF还是CFR合同的卖方,都必须于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在CFR合同中,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买方能否为进口货物及时办理保险的问题 。有的国家的法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担负 。所以,在出口贸易中,我方作为CFR合同的卖方,一般应用电传等快速通信方法,一俟了解配载船名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 。有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卖方)必须提供装船通知的电报或电传副本 。这种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的日期,往往还必须不晚于有关提单的日期 。
CFR术语除了保险由买方自费办理外,其它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与CIF术语基本相同 。
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 。近年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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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家工艺品出口公司(下称卖家)与美国公司(下称买家)签订贸易合同,由福建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工艺品,贸易方式为FOB 。
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福建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
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 。虽然提单还在自己手上,但是货款没有收到,于是,卖家继续催促 。
但是,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于是卖家诉讼至法院,要求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问题在于,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当前,敢于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想让其承担责任,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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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究竟,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呢?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OCEAN B/L)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 。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HOUSE B/L),这就是另外一码事 。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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