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和美国乔丹区别 乔丹是哪国品牌( 五 )


2.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3)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
3.使用是姓名权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并非姓名权人主张保护其姓名权的法定前提条件 。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 。
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权人”,以该商标的宣传、使用、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形成了“市场秩序”或者“商业成功”为由,主张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是,乔丹商标行政纠纷案并未就此尘埃落定 。在入选指导案例之前的2017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乔丹及图”的文字加图形商标有关的案件进行提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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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的文字加图形商标
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开始了“总决赛下半场”的较量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相关商标是否侵犯乔丹的姓名权 。乔丹体育明知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文字“乔丹”申请注册商标,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乔丹的姓名权 。
其次,关于相关商标是否侵犯乔丹的肖像权 。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具有可识别性,包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其所对应的主体 。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中仅包含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并未包含其他特定的个人特征,不属于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
由于相关商标是由图形加文字构成的整体,虽然图形未侵犯乔丹的肖像权,但就整体而言,该商标还是构成对乔丹姓名权的侵犯 。
2020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作出的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对乔丹提出的撤销申请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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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所作声明
然而,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仍然没有结束,乔丹与乔丹体育结束了北京的征程,双方开始转战上海 。上海二中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的乔丹与乔丹体育姓名权纠纷案仍在进行中 。
六、一锤定音,乔丹体育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12年3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姓名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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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乔丹与乔丹体育双方均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以便收集证据 。直至2013年4月27日,本案才首次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7月28日,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而本案的宣判时间,则是2020年12月30日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乔丹体育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以“乔丹”作为企业名称 。除此以外,乔丹体育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乔丹姓名权的侵害 。由于乔丹体育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早已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五年争议期,成为不可撤销的商标,故对该部分商标应采取合理方式以阻断社会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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