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补偿金后是否有权向停车场索赔?2、车辆停车场先停车后交费,车辆丢失后,停车场该不该赔? 一、本案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 。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依据该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支付给被保险人32万元的保险补偿金后,依法取得了赔偿金额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 。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得到该保险标的项下价值32万元的赔偿 。另外,《保险法》第44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据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依据该条规定,本案保险车辆超过32万元的部分,停车场应赔偿给被保险人某科技公司 。因为,被保险人只将该车项下价值32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超过部分的权利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
二、该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 。从上述案件事实看,虽然停车场在车辆被盗时未收取车辆保管费,但是,该车辆停车场的收费习惯是,车辆进去时不收费,离开时才收取保管费 。依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中,车辆停车场的交易习惯是先停车后收费,停车场已出示了“取车凭证”,并且该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单位 。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 。实际生活中,许多停车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规定先停车后收费,月保管车辆实行月末才收取车辆保管费,车辆被损坏或者丢失时,停车场以未收取保管费为由不愿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这些停车场象本案结果一样最终难以逃脱法律制裁 。
启示
首先,提醒广大车主注意,停车时,一定要索取车辆保管凭证并保管好 。现实生活中,车辆保管合同一般采用口头形式,车辆丢失后,只能凭借保管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停车卡等相关证件来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是有偿的等事实 。其次,发现车辆被盗后,应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车辆被盗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者及时请求公安机关到被盗现场侦查并出示证明材料 。本案司机王某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证明证实车辆被盗事实,这一证明材料在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有些停车场则不愿提供类似证明,这时应及时报告并请求公安机关去现场侦查,将有关事实记录下来 。最后,及时做好追偿的准备工作 。车辆被盗后,应积极与车辆停车场协商赔偿事宜 。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受害人知道车辆被盗时起开始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仍不诉讼的,即丧失胜诉权,这样,保险公司则不能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因此,积极向第三方索赔也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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