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后 , 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 以及第三方机构 , 对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比对 , 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信息与车辆购置信息、注册登记信息一致 , 且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助范围的 , 给予审核通过 。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 , 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与在车辆销售机构登记的购置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信息不一致;
(2)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开票及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3)车辆使用性质为经营性用途;
(4)本次申请以前 , 申请人已取得充电补助资金 。
3、异议复核
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 ,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通过短信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 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 , 现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购置发票及销售合同复印件 。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复核申请后 , 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并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 。经复核仍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 不再受理申请人申请 。
4、资金拨付和指定专户
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且经公示无异议的 , 市发展改革委将汇总拟补助消费者信息和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 , 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消费者信息及补助金额 , 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 拨付资金 。
补助资金按月分期拨付至指定账户 , 每人每月拨付150元 , 直至累计拨付达到5000元为止 。
5、使用
补助资金不可提现 , 只能用于支付在本市使用具有独立报桩电表的个人自有充电桩充电时产生的电费 , 或在本市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充电并使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支付的电费和服务费 。
消费者收到补助资金后 , 须将指定专户与市电力公司出具的电动汽车充电账户(可用于使用个人充电桩支付)和在上海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注册的支付账户(可用于公共充电桩支付)进行捆绑 , 指定专户余额可以支付消费者使用上述两个账户发生的费用 。指定专户余额不足的 , 可以用个人自有资金支付 。
消费者收到补助资金后 , 不得将登记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业性用途 。如改变用途的 , 本市将停止向相关消费者继续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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