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代孕和偷逃税被封杀导致电视剧无法上线,郑爽被判赔偿投资方6000万( 二 )


2020年7月后 , 郑爽代孕及抚养争议被媒体曝光,郑爽“代孕弃养”数次进入微博热搜榜前列排名 , 引发社会舆论强烈谴责 。2021年8月,上海市税务局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追缴郑爽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99亿元 。郑爽未提出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
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认为,郑爽作为知名公众人物,其劣迹行为已造成极其广泛且恶劣的社会影响 , 依据广电总局相关通知,郑爽作为主创人员出演的电视剧已经无法上映 。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并于2017年注销 , 其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投资人郑爽承担 。因此诉至松江法院,要求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解除;被告郑爽退还服务费305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
郑爽辩称,合同已经因履行完毕及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而权利义务终止,涉案的电视剧制作完成后未能上映亦非自己原因造成 , 且自己并非“劣迹失德艺人”,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无权依据“媒体审判”所形成的错误事实主张郑爽的违约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认可其在境外代孕的事实 , 无论其是否违法,均系规避我国监管,不符合被告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要求 , 无论其是否存在“弃养”事实,均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劣迹 , 而被告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已由税务部门作出认定、处罚 。根据广电总局相关文件通知,因被告劣迹、违法行为,其作为主演的电视剧实际无法上映、传播 , 客观上被告已被“封杀”,也应被“封杀”,原告因此按约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合理合法 。合同解除后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参照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认定实际发生损失,并结合与电视台、视频网站等已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标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由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相应合同义务由其投资人即郑爽承担 。
据此 , 松江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因代孕和偷逃税被封杀导致电视剧无法上线,郑爽被判赔偿投资方6000万】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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