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若买卖双方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购房职工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公积金提取受理回执》,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登记 。
(五)若发生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会同市房产局督促其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
(六)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局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 , 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转自|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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