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七 )


第六十四条 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 , 可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破产、改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外的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和普通高校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 , 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六十七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可根据本办法拟订实施方案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具体实施步骤 ,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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