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四 )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 市、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对市、县临时救助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使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
第二十二条 镇(办)应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 。县级财政部门应向同级民政部门和镇(办)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办)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责任处罚按照《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建立社会救助热线、开设社会救助微信、微博服务平台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 , 畅通救助、报告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
镇(办)应当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便民中心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临时救助对象资格条件、救助标准、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咨询投诉电话 ,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交通范围内的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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