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发生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以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动员和组织适龄健康公民紧急献血 。
第十一条 血站应当按照献血工作计划开展献血宣传工作,对有关单位、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献血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存储、供应等基本知识 。
第十二条 团体献血的人数较多时,血站应当提供预约上门采血服务 。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
第十三条 血站应当在采血后向献血者发放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
公民参加献血的 , 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可以给予补贴,酌情安排休息 。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评选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时,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
第十五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通报表扬:
(一)无偿献血累计两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及组织、教育及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第十六条 血站统筹供应全市临床用血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
第十七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献血者 , 献血量累计满一千毫升的,本人可以终身免费使用临床用血;献血量累计不满一千毫升的,本人可以累计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临床用血 。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 , 可以无限量报销医疗用血费用 。
无偿献血者的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下简称亲属),可以合并累计免费使用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
无偿献血者与其亲属可报销医疗用血量互不影响 。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血液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血站、医疗机构之间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报销信息的互联互通 。
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后出院结算时 , 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血费返还;未能直接报销血费的,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向血站提供必需材料,申请报销血费 。
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实行个人信用承诺制,献血者及其亲属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九条在本市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和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免费游览政府兴办的公园、景区,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参照执行;
(二)免交公立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
(三)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
(四)公立医疗机构优先诊疗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推荐阅读
- 烟台享受三免一优政策人员无偿献血荣誉卡申领指南
- 烟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卡面图案
- 烟台无偿献血荣誉卡办理地点+办理时间
- 烟台无偿献血荣誉卡什么时候可以办理?
- 烟台市无偿献血荣誉卡办理范围
- 烟台享受三免一优政策人员无偿献血荣誉卡使用须知
- 含流程+材料+收费标准 烟台市养犬登记办理流程
- 烟台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
- 金华市中心血站致全市人民的无偿献血倡议书
- 咸阳新物业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