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条件的人才超过房源数量,以申报时间为准实行轮候抽签选房 。
租期与费用
(一)租期
人才公寓正常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租住合同一年一核、一年一签,超过三年后需按程序重新申请 。
(二)费用
1.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按照基准价收取,租金采取“333”制,即租金由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县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担的部分统一由申请人先行缴纳;所在单位承担部分,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报销;县财政承担部分由营运公司向县财政按年度统一结算 。
2.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由县人才办和营运公司公布 。2021年租金基准价为20元/m2/月(含公摊建筑面积) 。
3.以上租金基准价格仅为房租价格,由营运公司收取,租赁期间产生的押金、水、电、燃气、物业管理、数字电视、宽带及其他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按时缴纳 。租金标准一年一调整 。
使用与退出
(一)使用
1.营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申报、受理、分配工作,县人才办负责审核,物业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清洁和安保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相关工作,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 。
2.承租人在本县范围内工作单位变动后,应在3个月内向营运公司报告 。
3.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 , 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退租时恢复原样 。如确实需要小范围装修,应提出方案报营运公司 , 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因装修对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产权单位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
4.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 , 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5.承租人居住人才公寓期间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 , 自觉保护公寓文明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
(二)退出
1.县委人才办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租住资格 , 由营运公司收回所租住房:
(1)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2)累计2个月及以上拖欠租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的,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
(4)承租人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法解决了城区住房的,不符合上文第三条规定的;
(5)调离本县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3个月内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6)租赁协议到期提出续租申请但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7)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的;
(8)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9)其他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
2.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须提前1个月按申请租住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县委人才办同意后续签租住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 , 租赁期满10天内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公寓 。
3.县委人才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4.退出程序 。承租人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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