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解读( 二 )


(四)应做到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规收费 。
(五)应如实诊断工伤伤情,甄别工伤伤情与非工伤伤情 。
(六)依法依规开具处方,因工伤治疗需要为工伤职工出院带药量或门(急)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4周 。
九、工伤职工就医主要有哪些标准要求?
(一)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工伤职工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就医凭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服务机构就医 。
(二)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到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须经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 报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可到外埠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三)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长期居住在外埠且有医疗依赖的工伤职工,可在居住地选择不超过2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经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 , 可在居住地选择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
(四)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外埠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本市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
(五)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且经工伤康复机构出具康复治疗建议的,可向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参保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 可到本市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
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基本原则?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受伤部位、职业病及康复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 , 并在“三目录”范围内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十一、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主要情形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
(二)未按规定在非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经经办机构同意或备案在外埠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三)超出本市工伤保险“三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
(四)治疗非工伤疾病的医疗费用;
(五)不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的医疗费用 。
(六)医疗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七)不符合入院条件和标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未办理出院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挂名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外购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解读】(八)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
十二、《规定》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十三、关键词解释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指按照职责承担工伤保险经办事务的相关工作机构 。
十四、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根据人社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对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和康复申请核准的政策内容和经办要求进行了调整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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