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兵役登记办法( 二 )


第八条 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部署安排 , 组织本辖区、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由基层武装部或指定部门具体承办 。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支持、配合兵役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
第三章 初次兵役登记
第九条 兵役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工作机制、拟制工作计划、召开部署会议、下发兵役登记通知 。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份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明确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时间、地点、方法及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惩戒措施等 。
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统一部署和安排 , 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本辖区、本单位适龄公民按时参加兵役登记 。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组织本辖区参与兵役登记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兵役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办法等内容,增强兵役登记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 。
第十二条 宣传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兵役法规和兵役登记内容、程序方法,以及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惩戒措施等,引导适龄公民自觉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同级兵役机关要求,通过自然人平台以服务接口的方式,提供户籍在本辖区的适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比对模型分析结果数据,作为兵役登记的基础数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将获取的基础数据逐一分解至乡镇(街道)武装部 , 乡镇(街道)武装部据此核对本辖区内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统计兵役登记率 。
第十四条 初次兵役登记内容主要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身体健康状况信息,学校、学历等学业信息 , 户籍、住址等家庭信息 , 所从事工作(专业)信息 。登记信息必须全面、真实、准确 。
第十五条 适龄公民应当按时限要求自行登陆全国征兵网、兵役登记系统或者兵役登记移动APP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依托兵役机关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网上登记 。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上网或到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乡镇(街道)代为登记 。
兵役登记站的设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负责对不具备自主登记条件适龄公民的兵役登记信息进行录入 。兵役登记站分为固定站和流动站 , 固定站设在乡镇(街道)、高校,流动站设在适龄公民集中的高中阶段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 。兵役登记站站长由基层武装部部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 。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将本辖区适龄公民兵役登记信息及时汇总 , 并分别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工伤鉴定部门核查比对适龄公民兵役登记身体条件状况、残疾人信息、工伤鉴定信息数据 。相关部门应将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适龄公民信息提交兵役机关 。
残疾人、工伤等级鉴定为1至10级和患有征兵体检标准明确不合格的传染疾病的适龄公民,为身体条件不合格 。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将本辖区适龄公民兵役登记信息及时汇总提交同级公安机关核查比对适龄公民有无不得服兵役的相关信息 。公安部门应将不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适龄公民信息提交兵役机关 。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为政治考核不合格 。
第十八条 兵役登记结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身体和政治条件初步审查考核结论下达,并以适当方式通告适龄公民本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