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更为特殊的情况 , 甲乙婚后,乙户口迁入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入该地生产、生活或外出务工,在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乙或甲乙双方将户口迁回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居?。?乙或甲乙双方请求分配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为基准时,则乙或甲乙双方在此时之前即已将户口迁回并在该地实际居住,就应当认定具有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获得该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这种临时突击迁入的 , 其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十分明显,如确认其在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其获得分配后,不排出其再将户口迁回甲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获当地分配,这种“两头都占”的情况明显对两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不公平,且易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故不应确认其在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
法院审理中基本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 但实践中也有一些困惑,当事人迁入户口是否以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目的往往难以查明 , 且以当事人是在多长时间段内迁入来认定是否临时突击迁入,在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政策中均难以找到相应的裁判统一尺度和标准 。
综上,一般情况下 , 户籍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之一,而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户籍往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相脱离 。
二、农村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关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农耕社会历史与现状决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全体成员赖以维持生计最基本的保障 , 这种保障功能正是维系特定范围自然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从这个意义讲,是否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 也是判断特定的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之一 。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与此相关的有以下几种情形:1、返乡工人 , 个别出生农村的工人在退休后返乡落户农村生活,并承包土地耕种,同时领取一定的退休工资的 , 请求分配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2、新增人口,即因婚姻关系进入当地生产、生活并迁入户口的或新出生人口,因当地承包地未调整而未实际获得承包地的,请求分配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3、迁出人口,即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 将原承包的农村土地流转他人耕种的,请求分配原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 。
对上列情况,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其是否承包土地并耕种为标准 。故第1种情况应获分配;第2、3种情况因未承包土地或土地已流转均未实际耕种,不以土地上的收入支付生活开支,即不以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应获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以承包经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以实际耕种的承包地上产生的收入来支付生活开支,即不应以是否已取得承包地并耕种为标准,而应理解为在丧失承包经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保障后,还有无其他生活保障为标准,故第1种情况因其尚有退休工资为生活保障,故不应认定其具有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获得分配 。第2种情况当事人没有其他生活保障,其尚未实际取得承包地是因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造成的,其仍拥有承包经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故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可以获得分配 。第3种情况因当事人没有获得其他生活保障,故应认定其成员资格 , 获得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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