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杭州带薪年休假重要规定汇总一览】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 。经研究 , 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 , 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厅函【2008】4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
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人社厅函【2008】421号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广大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起到了有力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对其中个别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更好地操作和执行 。为此,特向你们请示如下:
一、关于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如何理解 。是仅限于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 还是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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