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凭本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 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并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可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保和个人账户直接结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二级以下门诊统筹定点限本市医保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统筹定点药店 。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做好定点医疗机构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数据接口改造及交叉测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全部接入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系统,实现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 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 , 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 , 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 。
第十八条??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充分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实地稽核、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等办法,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 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
第十九条 ?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门诊按人头付费等,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 。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
第二十条 ?各级医保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 , 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沧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沧州职工医保共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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