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省级经办机构适时开展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工作,对各统筹区经办机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加强异地就医费用审核,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监控制度,健全医保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 定期编报异地就医结算运行分析报告 。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
第六十条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
第六十一条本规程由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二条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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