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附则
(一)释义
1.本实施细则中的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是指落户于市区主城区及婺城区、金东区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 。市区范围内国有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职工以及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小区的居民视同城镇居民 。
2.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 。
3.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 , 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社区就业援助员、交通协管员、医护人员、教师、快递员等,医护人员及教师是指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并实际在市区医院、学校从业的人员 。
4.申请保障对象在未成年时曾作为共同申请人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成年结婚后其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其本人不纳入保障人口 。
5.优抚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 。
6.家庭货币资产是指保障对象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及债券等 。
7.本实施细则中所有出现限制数字的均包含其本数 。
(二)补充说明
1.户籍在市区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自2021年11月1日起无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证 。
2.2018年7月1日前已纳入保障的“非农业”户籍家庭,若户籍在2022年12月31日前迁入城镇范围或所承租公租房的,可自原保障合同期满后按城镇居民认定;原实物配租家庭合同期已满的,如因户籍迁移需要,可按原保障类别先行签订1年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待迁移完成并经审核后,按核定类别另行签订合同 。
3.与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接的省民政大救助信息系统批量核查功能开通前,市住保中心可将市级大数据平台核查结果报市民政核对中心确认后,作为年度核查依据 。
【2022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金市建〔2021〕211号)同时废止 。市区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签订保障合同的 , 合同期内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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