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二 )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 , 应当办理《犬只免疫证》,并按期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等疫病疫苗 。
第十五条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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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 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识别芯片后 , 由公安机关发放《养犬登记证》及犬牌 。
第十六条一般区域内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 。
第十七条《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
养犬人的基本情况变更,《养犬登记证》遗失 , 以及犬只遗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于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八条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缴纳管理费 。残疾人饲养专用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的,减免管理费 。
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审定报批 , 所收管理费由执行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的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上交地方财政 ,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
第十九条重点区域内不得设置犬只养殖场所 。
第二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容、没收的犬只应当统一送犬只留检所,不得自行处置 。
犬只留检所应当对留检的犬只进行检疫和处置,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
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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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重点区域内,养犬人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ㄒ唬└鋈怂茄娜辉谘说淖∷谒茄?单位饲养的烈性犬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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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坏眯俗步煌üぞ? ,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
 ?。ㄋ模┬獬?,携带清洁用具 , 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ㄎ澹┓牌茄娜唬?主动送交犬只留检所;
 ?。┒运劳龅娜? ,在48小时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犬只留检所 。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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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设置犬只交易场所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在重点区域内设置犬只交易场所 , 选址还应当取得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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