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三 )


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参保补贴过程中死亡的,余额可依法继承,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并提出申请,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生成《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附表4),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确认签字作出承诺 。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的一个月内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到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社保卡账户 。
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参保补贴过程中丧失国籍的,由本人持我国国籍注销证明资料到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生成《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附表4) , 在本人确认签字作出承诺后办理注销及一次性个人账户结算手续 。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于此后的一个月内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到本人社保卡 。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一位被征地社会保障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主要包括参保补贴、集体补助及利息 。参保补贴、集体补助以征地基准日记账,从次月起计息 。
个人账户的结息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月20日前,对上年个人账户余额进行结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补贴除外) 。上年度个人账户按一年期定期利率结息 。本年度发生个人账户一次性结清时,本年未计息部分按当年初的活期利率结息 。定期及活期利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章 基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属社会保障资金 , 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同时申请财政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根据《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沧社保[2020]6号),结合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历史沿革及现实情况,将我县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收入户”使用;同时,在城乡居保基金支出户下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子支出户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户”,申请财政部门在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子专户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
征地报批前,按供地方式由用地单位或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核定的款额,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足额划入本级或上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收入户(预存户) 。征地批准后,根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相应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及时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财政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或自然资源部门持省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或其它说明材料提出的退款申请,按规定办理退卷手续,并按原支付渠道将预存款退回 。
征地批准后,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类型及补贴待遇 。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需于每月20日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将下月所需支付的资金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本县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 独立核算 ,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 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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