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职工医保门诊政策( 三 )


第十九条 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 。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 , 贯彻落实协商谈判机制,严把入口关,将“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作为前置条件 , 严格评审评估标准,将优先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控制自费比例、严禁诱导院外购药、违规开具大处方等纳入协议管理,强化协议条款及指标约束作用 。建立医疗服务监控预警提醒和分析考核制,常态化监测医药费用增长快、次均费用高、患者自费比例高、检查费用占比高、目录外项目使用多等异常指标,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 。量化医保协议日常监管考核 , 要求一、二、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分别达到90%、80%、60%左右,将考核结果与医保的费用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协议续签和终止等挂钩,激励医药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发挥基金监管激励和约束作用 。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由省负总责 , 各统筹区抓落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建立相关部门协调机制 。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统筹区的工作指导,上下联动 , 形成合力 。
第二十一条 各统筹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2021年10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 , 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要进一步规范政策标准,尚未开展相关工作的要积极稳妥启动实施,各统筹区实施细则要在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 , 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 。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 。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 , 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第七章 附则
【河北沧州职工医保门诊政策】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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