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材料+额度 潍坊市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 八 )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 , 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被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
③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部门在合同封面盖备案章或出具登记备案(签约)证明 。可通过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局、潍V手机app等方式查询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取消备案(签约)证明)和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
④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购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 , 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
⑤中心认可的其他材料 。
3.提取额度:
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的(购房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日期为准,由提取人从有效凭证中自主确定一个),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徊牧显孛魅掌诔?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 , 不得提取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家庭成员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一套住房每个家庭成员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
如果已经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过的 , 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就不能再次提取了;如果没有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过提取的,则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提取 。
《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的 , 应按照每人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比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占比的取平均数),且房屋所有人配偶可以提?。?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但购房发票上购买方名称为一个人名字的,应按照发票购买方名称(含配偶)提取 。
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òㄓ糜谏昵牍鸫畹淖》亢凸郝虻钠渌》浚?。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 。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购房人仍可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 , 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购房人不得再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
※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亲情提?。┫喙厍榭鎏乇鹚得?。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简称亲情提?。┦侵钢肮ぁ⑴渑肌⒆优椭肮ぜ芭渑妓礁改腹郝蜃宰∽》? ,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配偶、子女和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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