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资料及手续完备后,受委托银行出据《委托协议书》 。提交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应当于贷款资金拨付到位的当日,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账户 , 同时通知借款人还款日期、还款额度并领取还款计划等 。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公积金中心实行贷款轮候发放制度,在轮候发放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按照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的先后顺序发放公积金贷款 。待个贷率低于规定上限时,恢复正常贷款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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