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
(二)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经营区域外巡游揽客的 。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参加审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的;
(三)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的;
(四)遇有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时 , 不服从相关部门统一调度的 。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未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和服务监控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地传输至行业监管平台的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线上预约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线上预约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第四十一条巡游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使用服务监督卡的;
(二)服务行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的;
(三)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空调的;
(五)巡游车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空车待租、暂停营运等营运标志 , 或者营运标志缺损时营运的 。
第四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
(二)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管理私自揽客的;
(三)抗拒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标准或者方式收取车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 , 或者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营运的;
(六)巡游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 。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侮辱、殴打乘客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 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道路运输证:
(一)未依法办理车辆强制性保险且拒不改正的;
(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 。
推荐阅读
- 青岛市各分属车管所业务权限清单
- 青岛市二手车过户时车主不在场可以办理吗?
- 条件+材料+入口 青岛市辖区内二手车过户办理指南
- 地点+入口+材料 青岛市机动车辖区外转移登记指南
- 青岛市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向社会大众错时开放共享
- 青岛市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开放共享范围
- 青岛市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是面对所有车型开放吗?
- 青岛市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开放共享时间
- 青岛市首批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免费停车吗?
- 2022石家庄客运总站春节班车运行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