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
第三章登记管理
【晋中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名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监制、制作和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并审查提交的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市开始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车辆,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过渡期三年,自本市开始登记之日起计算 。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的车辆(以下简称备案车辆),所有人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上牌手续 。
第十七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产品质量等原因更换整车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更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三)因产品质量等原因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销售者提供的有关证明 。
(四)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其它材料 。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材料;
(四)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其它材料 。备案车辆不得转移登记 。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车辆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退车的;(三)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备案车辆过渡期限届满的,其牌证自行作废 。
第二十条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其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牌证 。
第二十一条已办理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需要在本市长期通行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含备案车辆),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本办法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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