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佩戴市级管理部门监制的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实名服务,并向服务对象明示 。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一人一卡一码管理 。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和认定
第八条(信用信息分类)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是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由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
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用信息主要由入网信息公示的存续年限、分支机构数量、法人资格、经纪服务人员数量和职业资格等要素构成 。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主要包括房产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权威机构的奖励、表彰、认定,以及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的相关信用等级认定等 。
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管理部门的文件,以及相关行政、司法部门推送的权威信息等证明材料 。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行业行为规范,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认定的包括在信息管理、收费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管理、经纪服务等方面的信用信息 。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警示书、通报、通告、公告等书面文件以及相关行政、司法部门推送的权威信息 。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房产管理部门录入、社会公众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等多种方式采集获取 。
各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日常管理中核定的、检查巡查中发现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录入管理平台 。
社会公众可通过举报投诉、服务评价等方式,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反映,经核查属实后录入 。
第十条 (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房产管理部门根据《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的相应条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作出认定 。
第五章 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信用评级管理 。完成入网信息公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获得相应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记录得出的分值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加分或减分产生最后得分,评定信用等级 。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行星级管理 。完成实名信息登记的经纪服务人员认定为合格星级,在合格星级的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不良信用信息计分,评定最终星级 。
第十二条(评价标准及周期)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完成入网信息公示起按照《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开始信用记分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2年,周期内信用分数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等级评定分值根据基本分和评定周期内累计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总和计算 。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自管理平台完成实名信息登记起按照《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开始信用记分管理 。星级评价周期为2年,周期内不良信用信息分数按年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评定星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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