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受理举荐、申报见义勇为材料而未受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的;
(三)在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拒绝、拖延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费的;
(五)对符合伤残等级评定、工伤认定、因公牺牲和烈士评定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申报,不予抚恤优待或者拖延、推诿的;
(六)未按照规定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群体的奖励,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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