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户地为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三)落户地为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集体户或人才公寓集体户的,需提供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四)落户地为酒店式公寓集体户的,需提供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及酒店式公寓产权证 。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4日发布的《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乐政发〔2019〕4号)同时废止 。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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