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案件办理期限 一般行政处罚办案期限( 五 )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
【新行政处罚法案件办理期限 一般行政处罚办案期限】(四)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3条、第156条、第157条、第158条、第160条)
复议:(一)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1条)

新行政处罚法案件办理期限 一般行政处罚办案期限


国家赔偿法
受理:涉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赔偿法》第12条)
决定:涉及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第13条)
送达:涉及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一)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国家赔偿法》第13条)
提起诉讼:涉及行政赔偿的,(一)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14条)
申请复议:涉及司法赔偿的,(一)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国家赔偿法》第24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涉及司法赔偿的,(一)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国家赔偿法》第25条、第28条)
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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