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被修改了( 四 )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 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 , 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但是 , 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 ”
由于历史的原因 , 铁路线路两侧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合法或者非法的建筑物、构筑物 , 有些处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内 , 或多或少会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 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处置 , 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 , 即: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 ,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可以是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自觉的行为 , 也可以是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敦促的结果 。 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 , 应依照《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
同时 , 条例对于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 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 , 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的行为 , 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 这里所说的补救 , 主要是采取措施对相关利益主体所受损失的弥补或挽救 , 如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清理后移植培育;对简易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异地复原 。 这里所说的补偿 , 主要是对相关利益主体所受损失的货币化或其他形式的弥补 。 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拆除沿线既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 , 会对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补偿原则 。 需要指出的是 ,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 , 其所有者违法在先 , 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 不应给予补偿 。 对此 , 本条也作了排除性规定 。
10.什么是铁路建筑限界
铁路建筑限界 , 是指一个和铁路线路中心线垂直的极限横断面轮廓 。 在此轮廓内 , 除机车车辆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车辆减速器、路签授受器、接触电线及其他)外 , 其它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得侵入 。 铁路建筑限界是根据机车车辆运动的最大轮廓尺寸并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而制定的 。 限界尺寸一经规定不得随意缩小 。 缩小限界或者其他物体进入限界都可能危及列车运行安全 , 导致行车事故的发生 。
11.条例对铁路线路附近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物体与铁路建筑限界的关系 , 作了怎样的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 , 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 ”
对铁路建筑限界的管理 , 是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过去曾因进入建筑限界发生过行车事故 。 对这种直接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 应当予以制止 , 否则有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行车事故 。 因此 , 条例对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 并且以列举的形式指出了铁路线路及其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禁止进入 。 需要指出的是 , 对于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 , 如车辆减速器、路签授受器、接触电线以及其他保障铁路正常运行的设施设备 , 应当排除在本条规定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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