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 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 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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