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指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
变化23:4020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旧教材148页:
新教材149页: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按照2007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1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11)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1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1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14)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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