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二 )


其具体分类如下:

(一)网络服务者侵权

网络服务者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为宜 。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网络联线服务者,是指提供通路以使使用者与因特网联线的从业者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领有网络信息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服务经营者,主要从事网络信息的提供服务,这类服务内容范围广泛,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交通、旅游、文化、教育、生活、娱乐及气候变化等 。这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形式,因为其掌握了资源发布的平台和强大的信息技术优势,形成了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网络服务者的侵权是最为广泛的形式 。

(二)网络管理者侵权

网站管理者一般负责某个网站信息的撰写、编辑和发布,并对这个网站的内容、秩序进行管理 。网站管理者对其管理的网页或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 。当其出于私利或是网站利益,对其编辑或整理的作品进行强行署名、盗用剽窃或是违规使用,都构成了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他主要是发生在bbs以及一些专题性质的网站中 。

(三)网络使用者侵权

网络使用者就是互联网的终端用户,网络使用者侵权目前从技术上来说只能是自然人使用并侵权,但从法律角度看,在承担侵权责任时被告还有可能是法人、其他单位或组织等 。互联网的使用者是一个庞大的数目,根据世界金融服务商摩根士丹利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全球互联网用户2005年已经达到10亿 。有人预计全球互联网的用户数量将在2010年达到22亿,也就是说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网络用户在网上冲浪 。网络用户的一些个人行为势必会侵犯网络著作权 。如故意规避或破坏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出于盈利目的将MP3或网上电影下载并制作成盗版光盘等等 。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迅速流行的P2P技术称为这一问题的争论焦点 。P2P软件是基于互联网环境的一种新的应用技术软件,通过应用这种软件所形成的网络让信息的存储、流通、分散等都摆脱了传统的GS或者B/S模式,这种“非中心化”让终端用户获得了积极参与网络活动的动力 。因此,P2P软件使网络信息分散化,同时,相同特性的P2P设备可以构成存在于互联网这张大网中的子网,使信息以一种新的方式再次集中 。可以说它是网络“共享”精神的产物和传播者 。在P2P网络上,最有争议的是终端用户通过P2P网络平台对等交换版权作品 。例如,某甲通过点对点下载软件,从某乙硬盘上下载了版权作品,供自己欣赏,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呢?从我国《著作权》法来看,该行为似乎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当前的司法实践的确也是这么认定的 。一般认为甲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而免责,但乙的行为侵犯了版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结合当前网络运行的实际情况,匿名在线上传、上传至公共网络上存储或者将版权作品上传至国外服务器,都可能导致版权人很难实现对受损权益的法律救济 。对此,有必要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行为进行必要的界定 。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区分就是是否用于实现商业目的,在这种“共享”的大环境下,我们很难再对网络用户的手段加以限制,因此,我们就应该从下游入手,以其目的为区分标准,溯本循源,对真正的侵权行为加以有效的遏制和打击 。

四、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上述指出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保护网络著作权应当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入手,双管齐下才能取得良好的效应 。

(一)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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