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 , 软件产品有着一些特殊的属性 , 导致了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 , 对软件的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十分不易 。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 , 从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范围和具体计算方法三方面入手 , 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做一梳理 。
一、引言
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 ,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产品有着一些特殊的属性 , 如易复制性及其低成本性?D软件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 然而其开发完成后的复制只需要极微小的成本 。软件的这些特点导致了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 , 对软件的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十分不易 , 而“现行法律对赔偿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早已显得力不从心 , 特别是在著作权领域 , 作品种类、载体、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已经使赔偿的原则和标准难以掌握① 。”所以 , 对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确有作出特别讨论之必要空间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该如何赔偿】二、损害赔偿的原则
如何更好地界定软件著作权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 法院必须依据一定的衡量标准 , 学者对于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所应当遵循的原则问题说法不一 ,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差别 。我国民法上存在5种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以及衡平原则 。而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最重要就是全面赔偿原则 。
所谓的全面赔偿原则 , 是指软件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 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 , 承担全部责任 。侵权法的功能之一就是填补损失 , 作为救济方式 , 损害赔偿应当使受害人的状况尽可能恢复到权益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② 。TRIPS第45条规定的“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 , 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等规定 , 仍旧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③ 。世界各国损害赔偿制度设计并不相同 , 但最高指导原则是相同的 , 即“旨在保护个人之身体 , 财产等权利法益不受侵害 , 万一损害不幸发生 , 行为人不问其行为为故意、过失 , 负有填补该损害之责任④ 。”全面赔偿原则实质上是符合这一最高指导原则的 。
有学者主张的损益相抵原则实际上与全面赔偿原则并不冲突 , 而是全面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 。损益相抵原则要求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 , 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消 , 加害人仅对抵消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 , 使受害人的真正损失得到赔偿 , 这也正是全面赔偿原则所要求的 。
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和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 , 全面赔偿只是达到足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的目的 , 对于侵权人而言 , 没有起到警示的作用 , 日前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赔偿囿于盗版和假冒的猖獗 , 有些学者主张惩罚主义 , 作出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 以达到遏制不法行为的作用 。不可否认 , 对于我国目前软件著作权侵权现象严重的情况而言 , 适用惩罚性赔偿能使侵权人利益受损并对潜在的侵权人形成一定之威慑 , 但是惩罚性赔偿有背离法律和法理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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