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存在 , 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同时存在而产生权利冲突问题 , 此时应当保护哪一商标 , 我们应当分两种情形探讨 , 第一种情形是 , 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冲突;第二种情形是 , 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
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冲突 , 即注册商标经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是发生在该商标被他人使用并驰名后 , 针对这种情形 ,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后注册商标享有五年的撤销权 , 如果能证明该商标在注册时存有恶意 , 则撤销权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我国新《商标法》将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撤销权去除 , 修改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请求宣告商标无效权 。即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④和《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第一款⑤的规定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自始不存在 , 该商标的专用权归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专有 。
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 , 如果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五年内未实行所享有的商标无效请求权 , 除注册时存有恶意外 , 那么该请求权丧失 ,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将再无权再请求该注册商标无效 。注册商标因无效请求权的丧失而合法化 , 此时 ,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分别或者说共同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笔者认为商标法给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权保护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 维护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因该驰名商标而享有的商业声誉 , 但当五年之后请求注册商标无效权丧失 , 这种情形下同一商标为两个主体所共同享有 , 虽然较好的平衡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两者的利益 , 但这样势必会造成市场的混乱 , 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产生混淆 , 存在后注册商标搭便车的可能 。但又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对其权利的放弃 , 我国商标法还尚未发展成熟 , 没有对其规定予以细化 , 出于更好保护的消费者的权益 , 笔者认为在《商标法》以后的修改工作中 , 应当对此予以细化的规定 , 对此时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各自的使用方式、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 , 更好的规划商标的使用 , 进一步促进商标“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 , 以使得保护消费者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
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 , 即该商标在通过使用达到驰名以前已经被他人注册 。此种情形 ,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 学术研究者对此方面的研究也不多 。当此种情形商标发生冲突 , 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有权利继续对该商标行使权利 。因为注册商标人已经经过注册 , 法律已经赋予了其享有该商标的权利 , 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理由(例如此注册商标被依法的注销或撤销) , 注册商标人都将有相应的权利继续有使用该商标 , 尽管通过使用该商标没有使其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 , 仍然不可以由于别人使该商标驰名而剥夺注册商标人的权利 , 如果不这样 , 我国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基本制度就会被颠覆 。基于此 , 讨论注册商标在前的商标冲突如何处理 , 主要是探讨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能否与注册商标人共同行使对该商标的权利 , 如果不可以 , 那么该商标就由注册商标人就单独享有权利 。此种情形下单纯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侵犯在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禁止使用显然有失公平 , 有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下两者可对商标享有共用权 , 笔者认为此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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