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
11.生活护理费是如何规定的?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
12.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动(人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人事)合同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的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1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肋金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 13 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 11 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30% 。
1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 11 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 9 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 10% 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
15.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的,从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当月起支付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改变原结论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当月起重新确定长期待遇标准,一次性待遇不做调整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的,按照再次鉴定结论来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
16.职工因工死亡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则应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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