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电子证照)及换发书面申请,换发书面申请可通过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进行线上填写并签字确认;
3.因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4.申请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所载父母一方或双方登记信息的,须提供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若换发仅变更新生儿信息的,原《出生医学证明》仅记载新生儿父母一方信息的,可只提供记载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6.申领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申领人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电子证照),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可通过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进行线上填报并签字授权 。
四、补发程序
(一)补发流程
1.补发申领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亦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平台等渠道线上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拍照(扫描)件;
2.补发人员审验申领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根据申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调取原签发记录,确认无误后进行补发,有原《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的,需在系统中作废,并做好补发登记 。
(二)所需材料
1.申请补发的书面申请材料,可通过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平台进行线上填写并签字确认;
2.贵州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无法查询到原签发记录的,需提供原签发机构的签发记录或证明 。
五、办理要求
(一)首次签发的办理
领证人可采取线上办理或现场办理 。父母亲信息及有关材料完整准确的,签发人员应一次办结;父母亲信息不完整的或线上提交材料不符合签发条件的,由签发机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补交齐全后当场办结 。
(二)换发的办理
1.贵州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签发信息数据的,不能换发为电子证照;
2.原签发机构已经注销或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委托管理机构换发;
3.异地申请线上换发电子《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进行线上异地换发申请,委托人员持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前往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
(三)补发的办理
贵州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签发信息数据的,不能补发为电子证照 。2016年使用贵州省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后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卫生健康委指定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平台等渠道,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电子凭证,与电子证照具备同等效力 。
六、档案管理
办理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形成电子文档存档,同时打印(或使用原件复印)成纸质档案,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保存,保管设施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并定期进行备份,管理期限为永久保存 。
七、数据安全
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要严格遵守隐私保护和数据脱敏脱密有关规定要求,保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在使用中,要采取重要数据备份、授权、加密认证等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未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进行开发利用 。
八、职责任务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登记、生成、管理、共享应用等流程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要求进行出生医学信息共享的,或在出生医学信息共享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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