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旧版( 六 )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 , 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 应当作出新判决 , 撤销原判决 。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 , 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 应当作出新判决 , 撤销原判决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 , 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 , 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 , 应当作出新判决 , 撤销原判决 。
第二百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 , 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 , 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 , 应当作出新判决 , 撤销原判决 。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 , 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 , 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 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 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 可以不中止执行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 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 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 可以不中止执行 。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前款规定的期间 ,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 , 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 , 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前款规定的期间 ,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 ,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 , 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 无遗产可供执行 ,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 无收入来源 ,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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